申報96年個人綜所稅相關規定
有關 96 年個人綜所稅相關規定,以下是摘錄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綜所稅 > 稅務新聞
發布單位 文山稽徵所
發布日期 97年04月15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提醒民眾記得向投保單位索取96年度保險費繳納證明書。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得扣除24,000元,如果實際支付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只能就實際發生金額全數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則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說明,95年6月1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列舉扣除之保險費中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將不再受金額的限制,納稅義務人於97年5月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保險費扣除額包括兩部份:一、非健保之保費:於96年1月至12月繳納人身保險之保險費支出,包括向保險公司投保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及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等,每人最多可扣除額為24,000元。二、健保之保費:於96年1月至12月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支出,可全額列報扣除,沒有金額限制。
該局指出,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旁系親屬及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申報時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納稅義務人平日即應妥善保存合乎規定之各項憑證,如果未保存齊全,請記得向投保單位申請核發或補發,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之依據。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發布單位 中南稽徵所
發布日期 97年04月14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經醫師診斷因醫療需要,需長期護理而送至護理之家機構由醫護專業人員提供護理服務,該護理行為可視為醫療院所醫療行為之延伸,所支付之相關醫療費用,符合規定者,可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但非屬上述機構或非由上述機構醫護專業人員提供居家照護服務,或雖符合前開規定,但非屬醫藥行為之支出,則不得申報醫療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上述居家護理費用之列舉扣除額時,應依規定檢附相關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500)
發布單位 大安分局
發布日期 97年04月10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過年期間許多民眾會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以祈求諸事順利,廟方會開立收據予民眾收執,民眾常詢問此類收據能否於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因寺廟相對有為信眾提供誦經等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無償之捐贈性質,寺廟所開立之收據並非證明捐贈,信眾自不能將上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慈善機構或團體如經主管機關立案登記,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者,納稅義務人對其捐贈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因類似上述點光明燈、安太歲等而支付寺廟之對價,雖不得適用前揭扣除規定,但民眾如為隨喜捐贈香油錢,並且取得寺廟開立之捐贈收據,就可以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並非所有捐贈皆可列舉扣除,如受贈之慈善機關或團體並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即使民眾確有捐贈且取有收據,亦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發布單位 大安分局
發布日期 97年04月09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房市景氣逐漸好轉,許多民眾趁房價上揚時,將所持有房屋售出,低買高賣以賺取利潤。96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季節即將到來,民眾常來電洽詢這類的財產交易所得應該如何報稅?
該局指出,房屋賣出價格大於該屋買入價格,即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出售土地,其交易所得免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該項所得之計算,依納稅義務人能或不能舉證房屋買入與賣出之實際價格的相關證明文件,而按下列方式核實計算,或按財政部頒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說明如下:
一、能檢附買賣房屋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文件,以證明房屋買入、賣出實際價格者,依下列兩種情況計算所得額:
1.契約未載明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者:
財產交易所得=房地買進總額與賣出總額之差價×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2.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的賣出價額-原買入該屋時的取得成本-取得房屋後發生之一切改良費用
二、無法檢附買賣房屋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證明文件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頒訂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96年度的標準如下:
1.臺北市:房屋評定現值 ×29%
2.高雄市:房屋評定現值 ×19%
3.準用直轄市之縣
(1)市:房屋評定現值 ×16%
(2)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 8%
4.其他縣市
(1)市(即原省轄市):房屋評定現值 ×13%
(2)縣轄市:房屋評定現值 ×10%
(3)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 8%
該局強調,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是納稅義務人經常漏報的所得項目,特別呼籲96年度有售屋的民眾,應留意依上述規定申報所得,以免遭到補稅,造成不便。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發布單位 大同稽徵所
發布日期 97年04月03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配偶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除配偶符合受扶養條件受他人扶養之外,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而夫妻關係之認定,則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未與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即未申報配偶免稅額亦未合併申報配偶所得,經將其配偶所得合併計算並發單補稅,甲君收到核定通知書後主張夫妻感情不睦,故各自申報並各自繳納其應繳納稅額,惟依相關法令規定,夫妻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仍屬存續中,即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夫妻分居,可分別填寫申報書,但應在申報書配偶欄詳填資料,於申報書右上角備註欄處註明分居,並可要求按所得總額比例分開計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配偶符合受符養條件由他人申報扶養外,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否則將涉及處罰。納稅義務人對於所得稅相關規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轄區內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5853833 轉500)
發布單位 大安分局
發布日期 97年04月18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減少房貸利息支出,常採「借新還舊」之理財方式來因應,因此,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如因換約或貸款銀行及貸款金額變動,則僅能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減少房貸利息支出,常採「借新還舊」之理財方式來因應,因此,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如因換約或貸款銀行及貸款金額變動,則僅能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扣除,而非減除新貸款之全部利息支出。例如,90年購買自用住宅貸款400萬元,至95年底該貸款餘額240萬元,96年為減少利息支出,以借新還舊方式改向另一家銀行貸款360萬元,若96年全年度借款利息為13萬2千元,則96年度可列報之自用住宅貸款利息僅能就95年底餘額240萬元比例計算(13萬2千元×240萬元/360萬元=8萬8千元),申報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88,000元,而非以新貸款360萬元之利息13萬2千元來列報。
該局指出,為證明新貸款與購屋借款有關,納稅義務人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貸款清償證明,貸款繳息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供查核。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發布單位 中正稽徵所
發布日期 97年04月30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於95年1月1日實施,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領取特定保險給付,應將該筆保險給付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需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稅所得合併計算。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之免稅額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呼籲,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金額者,除依規定補徵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各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魏審核員、電話:23965062分機601)
發布單位 審查二科
發布日期 97年04月29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有關個人房屋租賃所得應如何申報及節稅的問題,該局彙整並說明如下:
一、房屋租賃所得計算方式
房屋租賃所得應就租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至於可減除之必要費用,可採以下方式計算,並擇較高者申報,以達節稅之目的:
二、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需要申報租賃所得?
將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除能提出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係無償,並依公證法辦竣公證的無償借用契約供核外,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三、房屋及其所附著之土地分屬不同個人所有,則該房屋連同土地一起出租,土地所有權人得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是類案件,房屋或土地之所有權人取得之租賃所得,均得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
四、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設置基地臺,其應屬土地或房屋之租賃所得?
此屬房屋租賃,可適用上述房屋租賃所得的課稅規定。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 審查二科
發布日期 97年04月24日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97年5月1日開始,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有關在大陸地區看病的醫藥費用可不可以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扶養親屬支付與公立醫院、公保特約醫院、勞保特約醫院、健保特約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的醫藥費,可檢附收據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 法務二科
發布日期 97年04月23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將房屋出租予個人使用,雖屬無法取具扣繳憑單者,仍應據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該局說明,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即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該局查得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額,申報租金支出,該局依其所提供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租收付款明細表,歸課出租人乙君該年度租賃所得,乙君雖已依標準租金申報,惟較實際租金低,故仍被通知應就實際租金與標準租金差額補繳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乙君質疑為何須就實際租金申報繳稅?
該局指出,個人出租所有房屋取得之所得,係屬綜合所得稅中之租賃所得,應據實申報納稅,惟當個人將財產出租,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所得。本件係查得乙君實際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即應照查得之租賃所得課稅,補繳差額。
該局呼籲,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應誠實申報繳稅,否則一旦被查獲涉嫌漏報所得,除了要依法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二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發布單位 審查二科
發布日期 97年04月22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小額給付免扣繳免申報的問題。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同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1)短期票券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4)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
(5)告發或檢舉獎金。
該局說明,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所規定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僅限於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納稅義務人如為營利事業(不論在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應按規定予以扣繳。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第3項亦規定扣繳義務人對同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但是營利事業給付屬87年度(含)以後盈餘或股利之營利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金額大小皆須依規定開立股利憑單。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 審查二科
發布日期 97年03月19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年都會有許多初入職場的報稅新鮮人詢問有那些所得要報稅?以及如果所得不多可否免辦理申報的標準等問題,該局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所取得的各類所得,不論有無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或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都要合併申報,至於一些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房屋出租給個人之租賃所得、出售房屋之交易所得及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等不會取得上述所得憑單的所得,也應該合併辦理申報。
二、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加總金額如果沒有超過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有薪資所得,可再依規定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免辦理結算申報。以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甲及配偶乙,均未滿70歲,申報扶養未滿20歲子女丙、丁兩人,則這一個申報戶的免申報標準為400,000元〈免稅額77,000元×4人+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92,000元〉,又如甲及丙各有薪資所得80萬元及5萬元,則其免申報標準為528,000元〈免稅額77,000元×4人+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92,000元+甲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78,000元+丙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50,000元〉。
三、申報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沒有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但其所得如有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則仍然應該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 文山稽徵所
發布日期 97年03月07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衆來電詢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就醫醫藥費用應注意那些規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如因病赴國外就醫部分,必須係公立醫院或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才可列舉扣除其費用,但其間往返交通費及旅費則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之範圍。
該局指出,如屬醫療性質之整型美容費用,如皮膚疾病或燒燙傷之換膚手術、車禍受傷之整型等,可列報醫藥費用扣除,但愛美人士非傷病而去作全身或部分整型,如雷射除斑美白、割雙眼皮、拉皮、隆胸等,則不能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申報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醫療院所沒有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可憑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龥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不慎遺失其醫療憑證時,可向原醫院、診所申請原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機構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蓋章後之證明憑以申請扣除。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發布單位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服務科
發布日期 97年05月07日
各位親愛的朋友,當您在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則96年的健保費支出,將可全額扣除,不受2萬4,000元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上限的限制,但要如何取得健保費繳納證明呢?
◎在公司(行號)加保的民眾:
請直接向您投保的公司(行號)申請96年度健保費繳納證明。
◎在工會(漁會、農會)加保的民眾:
您於96年期間繳納至工會(漁會、農會)的健保費收據,即 可作為健保費繳納證明,不必再申請。
若收據遺失,請向您加保的工會(漁會、農會)申請補發96年度健保費繳納證明。
◎在鄉(鎮、市、區)公所加保的民眾:
以繳款單繳納健保費的民眾,健保局會將您96年度健保費繳納證明列印於97年2月份健保費繳款單保險費計算表正面/背面,已在97年3月底寄送給您。
由銀行轉帳繳納健保費的民眾,健保局於97年4月中旬前,會將您96年度健保費繳納證明寄給您。
若您於97年4月底未收到健保費繳納證明,請選擇以下您最便利的方式申請補發:
請攜帶身分證正本,至加保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補發。
使用自然人憑證的民眾,可上網至健保局全球資訊網首頁,民眾服務區/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平台/健保個人資料及欠費查詢(https://eservice.nhitb.gov.tw/Personal1/System/Login.aspx),插入自然人憑證後按確認,即可申請補發或直接下載列印繳納證明。
請攜帶身分證正本或健保IC卡,至各地健保分局或聯絡辦公室申請補發。
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攜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
◎如果您96年曾在鄉(鎮、市、區)公所加保或服務的公司(行號)已停、歇業,也請不要擔心,健保局會在97年4月中旬前,根據您的戶籍所在地,主動寄發96年健保費繳納證明。
健保諮詢服務及醫療申訴專線:0800-030598
(以上資料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